各党总支: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有关要求,按照学校《关于做好2022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安排,现将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学校任职的原中层以上干部。
二、考核周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20字好干部标准。
四、考核内容
中层干部考核以本人的岗位职责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情况:
(一)德。全面考核中层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品质、道德品质、坚持原则、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中层干部的政策水平与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团结协作、促进发展、推动落实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中层干部的管理工作投入、工作作风、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中层干部完成年度任务、破解工作难题、注重制度建设和长远发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察中层干部廉洁自律和履行廉政职责等情况。
实施考核时,对中层正职干部的考核侧重于工作思路与战略思维、组织领导与决策、抓班子带队伍、解决重大问题、注重长远建设等情况。对中层副职干部考核侧重于组织协调、执行与抓落实、敢于担当与改革创新、推进分管工作等情况。
五、考核程序
(一)述职评议
1.述学述职述廉。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机关党总支可按所属单位工作性质分组进行,综合保障党总支、二级学院党总支以党总支为单位进行。
2.民主评议。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在被考核对象的述职范围内进行,并形成评议意见。
(二)测评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分学校领导测评、中层干部互评和单位内部民主测评三个层次。
学校领导测评、中层干部互评,在学校年度考核大会上进行。
单位内部民主测评,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进行,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全体教职工参加,实际参加测评人数须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三)成绩汇总排序
考核成绩由2部分组成:测评成绩占80%,其中学校领导测评、中层干部互评、单位内部民主测评分别占测评成绩的30%、40%和30%;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占20%,由人力资源处负责提供。
按照单位性质,分为教学院、党政部门及教辅机构2类排序。
(四)确定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学校党委依据干部个人考核成绩、履行职责情况和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的贡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1)干部本人获得国家级表彰,或为获得国家级集体表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干部本人或负责的部门、领导的集体工作取得突出成就,对提升学校办学声誉有重大影响;
(2)考核成绩位列本序列前25%,并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干部本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承担省对学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成绩在前3名或有较大突破;
②干部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为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表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③干部本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所在单位风清气正,工作成效显著。
2.工作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在岗位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且不存在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3.考核成绩在同类别中列后10%,且在单位内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比例较高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因严重失职或责任事故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3)群众信任度低,“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比例超过30%,不能履行或者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4)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5.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纠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的反馈、运用
(一)考核结果的反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干部本人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岗位调整时作为优先使用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且近两年度考核结果均列后10%的,视具体情况作出岗位调整、转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三)测评信任率(优秀票数与合格票数之和占总有效票数的百分比)达不到70%的,予以诫勉;连续两年被诫勉、经组织考察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信任率达不到60%、经组织考察确属不合格的,予以免职或解聘。
七、相关要求
(一)各党总支、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严谨组织,实事求是。严禁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
(二)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测评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实施。
(三)述学述职述廉和单位内部民主测评,须在2023年2月24日前完成,各党总支自行组织测评会议,并提前3天告知党委组织部具体时间、地点。符合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还应填写《中层干部优秀业绩申报表》(组织部网站下载),《职工年度考核表》(人力资源处网站下载)和《中层干部优秀业绩申报表》于2023年3月3日前送交组织部。联系人:刘志斌,电话:0546-7396508。
(四)上级对干部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委组织部
2022年12月30日